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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法施行细则的修改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技术信息

该欧洲专利法施行细则修改对自2011年1月1日起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和国际专利申请生效。该修改要求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他国专利局就优先权所根据的首次申请案进行检索的相关信息。

欧洲专利法第124条已经提到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欧洲专利申请人提供他国专利局就首案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的相关信息。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欧洲专利局很少提出这样的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Rule 141和新的细则Rule 70b 引入了新的要求,即要求欧洲专利申请人提交一份由处理首案的国家专利局进行的“任何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实施细则Rule 141(2) 提到在某些可能的情况,如果欧洲专利局已有检索结果的备份,欧洲专利局的主席会决定申请人无须提交该资料。

欧洲专利局的主席于2010年12月9日做了一个决定,如果优先权所根据的初次申请是在日本、美国或者英国提交的,那么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可豁免提交Rule141所涉及的检索结果。因此,如果一份欧洲专利申请是根据在日本、美国或者英国首次提交的申请而获得优先权,申请人无须提交初次申请的检索结果。未来这个Rule141(2)所涉及的豁免列表将有可能加入更多的国家。

如果首案检索是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例如欧洲专利局对首案进行了欧洲检索报告或者PCT检索报告,那么欧洲专利申请人也可以豁免提交该检索报告。

如果首案不属于上述豁免情况,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供检索结果。在某些司法领域,并没有明显的“检索”阶段。任何关于被引用为现有技术的先有申请的官方报告,都将被欧洲专利局看作是“任何检索的结果”。一份相关官方文件的复印件(例如:官方信函)将需要提交。官方文件的翻译件不并需要,被引用的现有技术的参考副本也不需要。

在某些案件,受理首案申请的专利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前(或者在一份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前)没有发出任何的官方信函。在这种情况下,OFF的检索结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或者在一份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当然不能提交。

实施细则Rule 141(1) 意识到这种情况并指出OFF的检索结果可以在晚些时候提交,但在得到该结果后不能延迟提交。我们估计“不能延迟提交”的意思是在得到OFF的检索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然而,如果OFF的检索结果没有及时提交,也不会有罚金产生。

因此,实施细则Rule 70(b) 指出当欧洲专利申请(或者PCT欧洲阶段申请)进入欧洲专利局审查阶段,欧洲专利局可以发出一封信函来规定申请人于2个月内提交OFF的检索结果– 或者一封关于OFF检索结果还未取得的声明。如果OFF检索结果于进入欧洲专利局审查阶段时可以获得,那么其结果可以于2个月的期限内提交。如果OFF的检索结果仍不能获得,那么只需要告知欧洲专利局该结果仍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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